2009年7月2日 星期四

自由職業團體 適用勞基法

自由職業團體 適用勞基法【經濟日報╱記者黃依歆/台北報導】

勞基法適用範圍再擴大,勞委會公告,7月1日起,受僱於「自由職業團體」的會務人員,將受勞動基準法保障,預估將有律師、會計師、建築師、醫師公會等包括2,621個團體的聘僱人員受惠。

勞委會說明,由於各團體普遍具公益性質,在勞基法適用對象中遭排除。繼今年5月1日包括紅十字會、聯合勸募等社會團體適用勞基法後,自由職業團體也擴大適用,而自9月1日起,如228基金會等「依立法院通過之組織條例所設立基金會之工作者」也將納入勞基法保障對象。

勞委會指出,目前具特定專業的自由執業者,通常會組自由職業團體。包括醫師、藥師、心理師、律師、會計師公會中,負責公會運作的會務人員,即日起將納入勞基法規範,未來這些人在契約、工資工時、退休金提撥、職災等基本勞動權益上,都將有基本保障。

依據勞基法第3條第3項規定,除因經營型態、管理制度及工作特性等因素適用該法確有窒礙難行者,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行業或工作者不適用外,應適用於一切勞僱關係。

過去勞委會核定適用勞基法對象時,因為考慮到社會團體、自由職業團體等屬非營利組織,納入勞基法後,依法需為其所聘僱的人員提撥勞退金及投保就業保險,財務負擔恐將增加。但隨2005年勞退新制上路後,考量雇主負擔較輕,為保障所有受僱勞工的權益,決定擴大勞基法適用對象。

勞委會表示,依照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勞退新制適用對象為適用勞動基準法的本國籍勞工,並為強制提繳對象,因此即日起,所有自由職業團體,要為其所僱用的本國籍勞工申報、提繳勞工退休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