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6日 星期一

10%高資產者 遺產稅纏身

繼承人應在被繼承人死亡日起六個月內申報 稽徵機關會在截止期限將滿的十天前 寄
發催報通知書
【專題報導】未避免造成貧富不均,我國遺產稅採累進稅率,擁有巨額財富者負擔較
高,但因遺產稅的免稅及扣除額頗查,據財政部台中市國稅局統計,有九成以上的案
件都不用繳納遺產稅。因此納稅人應了解正確的遺產稅申報規定,以避免進行不當的
財產規劃。

根據規定,凡是經常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的中華民國國民,在死亡時遺有的境內、外
財產,其遺產繼承人就應繳交遺產稅,但若是長住在境外的國家,則死亡時只就境內
遺留的財產課徵遺產稅。


理論上而言,大部分的動產、不動產及其他ㄧ切有價值的權利,包括土地、房屋、現
金、股票、黃金等財產都須併入遺產計算,但也有例外的時候。
國稅局指出,可不納入遺產計算的,包括捐贈給各級政府和公立教育、文化、公益慈
善團體、財團法人機構等財產,遺產中有關文化、歷史、美術等物品,被繼承人創作
的著作權發明專利及藝術品等,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的器具及用品,價值在72萬元
以下者,及職業工具,總值40萬以下

者,以及被繼承人死亡前五年內,繼承財產已繳
納遺產稅的部份。
在扣除額部分,國稅局說明,ㄧ般死亡者,其繼承人基本的遺產稅免稅額為700萬元
,若為公教軍警人員,在執行職務時死亡,其繼承人遺產免稅額更高達1400萬元。扣
除額方面,喪葬費用的扣除額為100萬元,遺有配偶者可扣除400萬元,若有父母,每
人可扣除100萬元,同時直系的血親卑親屬,也就是子女每人也可扣除40萬元,若血
親卑親屬未滿20歲,則依差幾年,每年再加扣40萬元。


值得注意的是,若被繼承人在死亡前六至九年內,曾經繼承遺產,且繳納過遺產稅,
則為避免加重繼承人的負擔,這筆曾繳過遺產稅的遺產,可按6、7、8、9年分別遞減
扣除已繳納遺產稅的80%、60%、40%、20%。


遺產稅採累進稅率,因此在得知遺產總額後,扣除免稅部份、免稅額及扣除額,即可
依稅率算出遺產稅額,並減去累進差額和已繳納的贈與稅、土地增值稅等,就是應納
的遺產稅額,累進稅率如附表。


在遺產稅的申報部分,國稅局指出,繼承應在被繼承人死亡日起六個月內,向戶籍所
在地的稽徵單位辦理。如果有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如期申報的話,應在申報截止日前
以書面申請延長,一般延長以三個月為限,但真的有特殊情況,稽徵機關將視情況核
定延長期限。


為了預防繼承人忙於喪事而沒有注意到遺產稅申報期限的問題,稽徵機關在知道民眾
過世後一個月內,會填發遺產稅申報通知書,並檢附申報的書表,以利繼承人作業,
同時在截止期限將滿的十天前,也會寄發催報通知書,以避免繼承人誤了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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