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6日 星期一

遺產稅官司 吳伯雄家族敗訴

【台北報導】國民黨副主席吳伯雄父親吳鴻麟過世後,包括吳伯雄在內的吳氏家族須
繳七千四百多萬元遺產稅;吳家希望以新竹企銀股票抵繳全額遺產稅,但稅捐機關要
求先以遺產中的二千多萬元現金抵稅,餘額才准以股票抵繳。

吳家不服,指全案泛政
治化處理,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仍遭判敗訴。

此案是因吳伯雄父親吳鴻麟於八十四年三月間去世,經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核定吳伯雄
、其姊宋吳芳枝、鄧吳雪梅、吳伯雄堂哥吳運雄等家族成員七人,應共同繳納遺產稅
七千四百四十一萬多元。但吳伯雄等七人於八十八年申請以新竹國際商銀股票十一萬
股,及至德公司股票六十四股抵繳遺產稅,財政部認為依法應先以遺產中的銀行存款
現金扣抵後,不足部份始可以實物抵繳。吳伯雄等人不服提起訴願,遭駁回,而向台
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吳家主張於民國八十八年申報遺產稅,稅捐單位
卻以財政部八十九年的「以實物抵繳遺產稅,應以現金不足繳稅的部分為範圍」的函
釋,不准吳家以實物抵繳全額遺產稅,違背「不利益」不溯既往原則。


吳家認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只要應納稅額在卅萬元以上,在規定納稅期限內
一次繳清確有困難者,可以實物抵稅;如今稅法未修改,稅捐機關實不應泛政治化,
只因本案的被繼承人是吳伯雄的父親,就改變以往的課徵方式。


對吳家的主張,法院判決駁斥。判決書中指出,依照大法官第三四三號解釋,除非遺
產本身遺有必須立即清償的現金債務,且不立即清償將導致原有債務擴增,否則遺產
中的現金或可以立即兌現的現金,不構成繳納現金的困難,納稅義務人應以這些現金
優先繳納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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