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6日 星期一

華南金董座林明成被補課1960萬贈與稅

【台北報導】 華南金控董事長林明成在87年間,代子女繳納綜合所得稅款約1795萬
元,及代兒子繳納向銀行貸款利息3700餘萬元,被台北市國稅局認定為,屬於林明成
對子女贈與,並補課贈與稅1960餘萬元,林明成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最高行政法院判
決,駁回林明成行政訴訟。


林明誠對此不服指出,他代替子女繳納綜所稅款,並未申明,要把這筆稅款的所有權
移轉給子女,依照遺贈稅法的規定,必須子女也有「允受」這筆款項的意思,才是贈
與。但他的子女自始即未允受要受讓這筆所得稅款的意思表示,因此贈與行為並未成
立。
對此,林明誠表示,他代子女繳納綜所稅款,但資金的所有權仍由他佔有支配,則這
應屬於「代墊」的法律關係,不是贈與,雖然子女尚未返還這筆代墊款,但他也沒有
聲明免除子女還款的義務。國稅局在本件官司於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在答辯時指
出,林明成雖表示代墊稅款係代付行為,他實際上仍在支配代墊之資金,不生贈與效
力,但經查林明成於87年提供資金,代其子女繳納86年度綜合所得稅款,這屬於無償
代其子女承擔債務,原核定予以核課贈與稅。
至於代替兒子繳納銀行貸款利息的部分,林明成指出,是因他的兒子在八十七年,認
購三商銀的現金增資股,並向銀行貸款繳納股款,但因當年發生亞洲金融危機,資金
遭套牢,求助他在財務上的協助,向他借貸繳納銀行貸款的利息,這部分貸款利息約
三千七百餘萬元。
林明成指出,這筆利息,他與兒子簽訂借款合約,約定一定時間未償還,兒子須以認
購的華南銀行股票設定質權,因此這也不是贈與行為。

台北市國稅局官員昨天 指出,依照遺贈稅法的規定,財產所有人以自己的財產,無
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的行為,就是贈與。另外,依遺贈稅法第五條之一
的規定,無償免除或承擔他人債務,或以顯著不相當代價,讓與財產的行為,稅法規
定為視同贈與,均須課贈與稅。


最高行政法院在九十二年判字第一六八九號判決中指出,就林明成代子女繳納綜所稅
部分,林明成的子女,對於林明成代繳綜所稅顯然知情,但在國稅局查知此事迄今,
未見到子女有返還林明成前述代繳稅款,足見這是無償給予,自應繳納贈與稅。最高
行政法院指出,再就林明成代兒子繳納銀行貸款利息部分,在這段期間, 林明成的
兒子認購的華銀及彰銀股權,有巨額的無償配股,但卻不處分這批無償配股,以所得
股款繳納利息,卻由林明成繳納貸款利息。


且他的兒子雖將華銀股權,設定質權給林明成,但林明成並未行使質權,且華銀的股
利仍由兒子收取,雙方訂立的借貸合約也無期限,衡之經驗及論理法則,這屬於無償
金錢贈與,最高行政法院支持台北市國稅局,對林明成補課贈與稅的做法,駁回林明
成的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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